旅游安全事故,是指旅游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旅游者人身、财物安全的事故。
(1)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
按照有关规定,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、一般、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。
1. 轻微事故: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。
2.一般事故: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(含1万)元者。
3.重大事故: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残废或旅游者重伤致残,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loo万元(含10万元)者。《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》补充规定:“涉外旅游住宿、交通、游览、餐饮、娱乐、购物场所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”、“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、死亡的事故”也属重大事故。
4.特大事故: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,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,或性质特别严重,产生重大影响者。
(2)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
根据《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内容如下:
1.事故发生后,现场陪同人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,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。即由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。如某导游人员带团在A地某景区游览中,不幸发生了安全事故,应立即向其所属旅行社报告,同时,该导游人员或景区其他工作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A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。
2.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、重大、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,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;
3.对于重大、特大安全事故,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。
4.事故处理结束后,要立即定出事故调查报告,并呈报有关部门。调查报告内容包括:事故经过及处理,事故原因及责任,事故教训,今后防范措施。
对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,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、饭店、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旅游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,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,应及时以电传、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“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”报告事故发生及处理进展情况。“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”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后,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,并对所请示问题作出答复。
对于特大旅游安全事故,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(如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简要经过、伤亡人数、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、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、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)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,并报告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。在旅游安全事故中,“所在地”主要指事故发生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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